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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

1999-12-09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唐旬 黄晓 我有话说

今年2月,一起因广州雅芳公司因使用从美国购买的计算机软件而引发的起诉额为3000万美元的诉讼,曾被中国司法界和众多媒介认定为中国第一大知识产权纠纷案(见本报3月2日10版),日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后的终局裁定:认定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终审裁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这足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十分重视,也说明了本案的重要性。本案的审理也对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广大计算机软件用户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广州雅芳公司为适应生产和销售的需要,于1995年4月经过该软件美国著作权人—UI公司的同意,从其增值销售商处,在美国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购得UNIDATA3.1.5B版本软件,并由该软件销售商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后,在公司内部使用。没想到这一在美国通过正当途径与合法手续购买的计算机软件,因在中国使用,引发了一场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1997年7月,PU/京延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称广州雅芳公司未经PU公司同意,未签订书面许可协议,使用该软件,是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庭证实,广州雅芳公司购买使用的UNIDATA软件与PU公司在中国软件登记中心登记的软件是完全不同的软件版本(版本号不同、内容不同、软件功能不同、发表时间不同)。

本案给人引发的思考之一:假定PU公司确实是该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那么,雅芳公司作为软件的购买人和使用人,对于所购买的软件为侵权软件是否知情,是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我国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在本案中,雅芳公司作为最终用户,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这个软件存在著作权人之争。

本案引发的思考之二:雅芳公司对于其善意购买并使用的软件,即使是侵权物,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是一个法律上应当讨论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几乎每一个软件购买和使用者的法律风险问题。举例来说,我们到中关村的商店里购买标明的正版软件,购买者是否需要到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去查询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是谁,并要查明经销者是否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软件作为一种流通商品,每一个购买人都要与权利人签定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既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

本案一直引起许多在华投资企业的密切关注,他们得知最高法院的裁定结果后,高度评价中国司法的严肃、公正,对在华继续投资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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